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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公开 安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确认的意义)
发布时间:2024-03-20 13:34:35浏览次数:324

安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确认的意义)

一、亲子关系鉴定规定

裁判要旨

案件索引

一审: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7民初2417(2021年10月26日)

二审:江西省吉安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8民终2727(2021年12月31日)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甲诉称:其与丈夫张某于2015年2月9日结婚登记,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小孩。由于双方之间没有感情基础,经常为了生活琐事吵架,2017年6月其回到娘家居住,2017年7月下旬其在酒吧醉酒时与他人发生一夜情怀孕,于2018年5月22日生育一子。小孩出生后,其希望通过小孩为纽带促进夫妻感情,可事与愿违,双方经常闹离婚,张某自2019年12月始将小孩接走藏起来,不让其见小孩,对小孩漠不关心,导致小孩日渐消瘦,对小孩的心理健康及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为此,为了小孩的身心健康,特诉请确认小孩与张某不具有血缘关系并将小孩的监护权判给其所有。刘某甲为支持其诉请了一份2021年12月10日的隐私鉴定意见书证明该小孩经过隐私鉴定与案外人刘某乙具有血缘关系,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被告张某于2015年2月9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刘某甲于2018年5月22日生育一男孩。2021年1月,刘某甲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其协商请求。婚生小孩的医学证明和户籍证明均登记张某系小孩的父亲,该小孩曾在被告家中生活,由被告父母照顾抚养,并就读幼儿园。自2021年11月22日起该小孩在刘某甲处抚养。

裁判结果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赣0827民初2417隐私判决:驳回刘某甲的全部协商请求。

宣判后,刘某甲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赣08民终2727隐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案例注解

一、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应以更有利于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

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涉及亲子身份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其与继承权、抚养义务等身份性权利义务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着自然人隐私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据学者统计,近年来,涉亲子关系的隐私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近5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有关亲子关系的案件数量多达5975件,绝大部分(4161件)均集中于基法院。亲子关系的认定已成为家事实务热点,正因如此,新增了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意在通过建立完善的亲子关系确认体系,保障以继承权为代表的身份权利的健康行使,并督促抚养义务等相关身份性义务的有效履行。但是如本案案情所示,实践中,以争夺孩子抚养权为目的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开始出现。

亲子关系是建立和解除亲子身份关系的基石,其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能否享有法定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与道德义务,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直接关乎子女利益、血统真实与身份安定。尤其是在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亲子关系否认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权利义务影响巨大,且此类纠纷一经协商,不管其结果如何,均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更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以及相关隐私解释和制度,也都明确了要坚持儿童利益更大。儿童利益更大亦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通行规则。因而,在关涉儿童身份利益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理应得到体现。即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应秉承儿童更大利益原则,以更有利于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在稳固子女更大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坚持血缘真实与保持家庭身份稳定为原则,以保证对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更有利的协调。即在身份权不断被肯定的当下,亲子关系不仅关涉父母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重要的在于它直接关涉子女包括身份认同等人格利益在内的众多权利。人民法院应以“子女更大利益”为裁判准则,在尊重当事人私生活的同时,尤其要考虑对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即未成年人利益更大化原则,应当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优先考虑,并应考量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

二、关于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正当性的认定

对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正当理由认定,应当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以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为基点,在充分了解亲子关系的变化会给父母、子女以及利害关系人分别带来何种后果的基础上,整合各利益群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化,平衡保护各方权益。之所以使用“正当理由”这一概括性概念,其主要原因在于当今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家庭生活需要私密性。通常情况下,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原告是无过错方,旨在通过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提起否认男方与孩子亲子关系的协商,必然会激化双方矛盾,使父母子女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安全感和安定性,明显有损子女利益。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与孩子之间具有法定的亲子关系,即便亲子关系否认诉请成立,也仅能解决亲权真实性的问题,不能必然排除对方对子女的法定抚养权利。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抚养孩子的权利,不存在孩子抚养权争议。即便夫妻双方未来离婚,亲子关系也不是法院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考量因素。也就是说,亲子关系否认与否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没有必然联系。因而,在具有法定亲子关系的婚姻存续期间,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缺乏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不管更后协商结果是否得到支持,均会带来伤害。若出轨方的请求得到了支持,更终离婚时,其凭该亲子否认判决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这对于抚育孩子多年,与孩子有浓厚情感的无过错方和孩子而言,存在明显的不公。且此种情形下,法院支持原告否认亲子关系,无异于间接肯定了原告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婚外性行为,这明显有悖公众朴素的道德共识,也有违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不仅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和儿童利益的保护,且极易引发此类协商聚集,甚至诱发亲子鉴定寻租现象,不仅会浪费有限的隐私资源,而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善良风俗。亲子关系的确认关涉夫妻双方、子女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家庭内部纷争,杂糅亲情、伦理等因素,在夫妻未离婚的情形下,应当保持审慎介入状态,非必要不应进行强制干预。如本案中,刘某甲认为张某的行为妨害她对亲生子女的抚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该种担忧系因其与张某之间婚姻关系产生矛盾而引发,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修复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来一并解决。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允许出轨方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只会加剧夫妻感情矛盾,不仅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对子女的身心也会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因而,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的,不具有正当性,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请,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儿童核心利益,实现幼有所养。

(一)单方亲子鉴定报告的效力认定

(二)否认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的适用

编写:江西省吉安中级人民法院 刘娟 彭璇

二、安康亲子鉴定报告书是什么样

裁判要旨

案件索引

一审: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7民初2417(2021年10月26日)

二审:江西省吉安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8民终2727(2021年12月31日)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甲诉称:其与丈夫张某于2015年2月9日结婚登记,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小孩。由于双方之间没有感情基础,经常为了生活琐事吵架,2017年6月其回到娘家居住,2017年7月下旬其在酒吧醉酒时与他人发生一夜情怀孕,于2018年5月22日生育一子。小孩出生后,其希望通过小孩为纽带促进夫妻感情,可事与愿违,双方经常闹离婚,张某自2019年12月始将小孩接走藏起来,不让其见小孩,对小孩漠不关心,导致小孩日渐消瘦,对小孩的心理健康及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为此,为了小孩的身心健康,特诉请确认小孩与张某不具有血缘关系并将小孩的监护权判给其所有。刘某甲为支持其诉请了一份2021年12月10日的隐私鉴定意见书证明该小孩经过隐私鉴定与案外人刘某乙具有血缘关系,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被告张某于2015年2月9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刘某甲于2018年5月22日生育一男孩。2021年1月,刘某甲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其协商请求。婚生小孩的医学证明和户籍证明均登记张某系小孩的父亲,该小孩曾在被告家中生活,由被告父母照顾抚养,并就读幼儿园。自2021年11月22日起该小孩在刘某甲处抚养。

裁判结果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赣0827民初2417隐私判决:驳回刘某甲的全部协商请求。

宣判后,刘某甲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赣08民终2727隐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案例注解

一、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应以更有利于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

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涉及亲子身份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其与继承权、抚养义务等身份性权利义务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着自然人隐私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据学者统计,近年来,涉亲子关系的隐私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近5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有关亲子关系的案件数量多达5975件,绝大部分(4161件)均集中于基法院。亲子关系的认定已成为家事实务热点,正因如此,新增了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意在通过建立完善的亲子关系确认体系,保障以继承权为代表的身份权利的健康行使,并督促抚养义务等相关身份性义务的有效履行。但是如本案案情所示,实践中,以争夺孩子抚养权为目的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开始出现。

亲子关系是建立和解除亲子身份关系的基石,其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能否享有法定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与道德义务,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直接关乎子女利益、血统真实与身份安定。尤其是在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亲子关系否认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权利义务影响巨大,且此类纠纷一经协商,不管其结果如何,均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更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以及相关隐私解释和制度,也都明确了要坚持儿童利益更大。儿童利益更大亦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通行规则。因而,在关涉儿童身份利益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理应得到体现。即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应秉承儿童更大利益原则,以更有利于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在稳固子女更大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坚持血缘真实与保持家庭身份稳定为原则,以保证对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更有利的协调。即在身份权不断被肯定的当下,亲子关系不仅关涉父母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重要的在于它直接关涉子女包括身份认同等人格利益在内的众多权利。人民法院应以“子女更大利益”为裁判准则,在尊重当事人私生活的同时,尤其要考虑对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即未成年人利益更大化原则,应当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优先考虑,并应考量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

二、关于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正当性的认定

对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正当理由认定,应当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以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为基点,在充分了解亲子关系的变化会给父母、子女以及利害关系人分别带来何种后果的基础上,整合各利益群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化,平衡保护各方权益。之所以使用“正当理由”这一概括性概念,其主要原因在于当今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家庭生活需要私密性。通常情况下,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原告是无过错方,旨在通过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提起否认男方与孩子亲子关系的协商,必然会激化双方矛盾,使父母子女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安全感和安定性,明显有损子女利益。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与孩子之间具有法定的亲子关系,即便亲子关系否认诉请成立,也仅能解决亲权真实性的问题,不能必然排除对方对子女的法定抚养权利。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抚养孩子的权利,不存在孩子抚养权争议。即便夫妻双方未来离婚,亲子关系也不是法院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考量因素。也就是说,亲子关系否认与否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没有必然联系。因而,在具有法定亲子关系的婚姻存续期间,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缺乏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不管更后协商结果是否得到支持,均会带来伤害。若出轨方的请求得到了支持,更终离婚时,其凭该亲子否认判决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这对于抚育孩子多年,与孩子有浓厚情感的无过错方和孩子而言,存在明显的不公。且此种情形下,法院支持原告否认亲子关系,无异于间接肯定了原告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婚外性行为,这明显有悖公众朴素的道德共识,也有违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不仅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和儿童利益的保护,且极易引发此类协商聚集,甚至诱发亲子鉴定寻租现象,不仅会浪费有限的隐私资源,而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善良风俗。亲子关系的确认关涉夫妻双方、子女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家庭内部纷争,杂糅亲情、伦理等因素,在夫妻未离婚的情形下,应当保持审慎介入状态,非必要不应进行强制干预。如本案中,刘某甲认为张某的行为妨害她对亲生子女的抚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该种担忧系因其与张某之间婚姻关系产生矛盾而引发,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修复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来一并解决。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允许出轨方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只会加剧夫妻感情矛盾,不仅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对子女的身心也会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因而,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的,不具有正当性,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请,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儿童核心利益,实现幼有所养。

(一)单方亲子鉴定报告的效力认定

(二)否认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的适用

编写:江西省吉安中级人民法院 刘娟 彭璇

三、安康亲子鉴定多少钱一次

法典及隐私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根据上述规定,推定存在亲子关系的前提是申请方提供必要的证据,能够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孩子可能与自己存在亲子关系,若提出申请方不能任何证据,则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其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存在亲子关系。该项规定中涉及两个因素需要明确:

一、“必要证据”的认定

二、适用“推定”的考量因素

在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中,如果一方的证据尚不足以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确有其事,则不能认定其提供了必要证据,不具备举证责任向另一方转移的条件;即使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了必要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又不配合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基本案情

1996年3月,陈某某与甘某某依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2月,陈某某生育一女,取名甘某。1998年,甘某某因犯罪被判刑。陈某某后与他人共同生活,甘某未与陈某某生活。

1999年2月,王某某从某幼儿园旁抱养了一名被人遗弃的女婴,取名王某。王某某抱养王某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也未办理收养公告,但为王某申报了户口,户口簿记载王某与王某某系父女关系。陈某某于1999年3月得知女儿被王某某收养。2012年3月29日,甘某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公安机关委托隐私鉴定所对死者甘某某的血样与王某的血样进行DNA亲子鉴定,鉴定报告认定甘某某系王某的生物学父亲。为此,陈某某前往王某某处,以自己是王某亲生母亲,是其唯一合法监护人为由,要认领王某,但遭到王某拒绝。陈某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其与王某系母女关系。本案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中,陈某某提出要与王某做亲子鉴定,王某均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王某在二审中陈述,家人对自己的关怀照顾非常好,自己现在生活的很好,不愿与陈某某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后,因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致使鉴定未能进行。因此,陈某某要求确认与王某系母女关系的协商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陈某某的协商请求。

陈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案例来自北大法宝:武汉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116隐私判决书;湖北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7年)之一:陈某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四、安康亲子鉴定有资质证吗

亲子鉴定是一项用于确认亲子关系的科学技术,近年来逐渐成为越来越多家庭关注的焦点。在选择亲子鉴定机构时,了解总部所在地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安康亲子鉴定总部在哪里呢?

安康亲子鉴定总部位置

安康亲子鉴定总部位于国内北京,为。作为一家专注的基因检测、亲子鉴定平台,安康亲子鉴定总部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注的技术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准确、可靠的亲子鉴定结果。

为什么选择安康亲子鉴定

1、专注团队:安康亲子鉴定拥有一支由遗传学、生物学、学等专注人员组成的团队,他们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注知识,能够准确分析和解读基因数据。

2、先进设备:安康亲子鉴定总部配备了的基因分析仪器,确保检测过程的精准性和可靠性。

3、隐私保护:安康亲子鉴定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保护客户的隐私权益,确保亲子鉴定结果的安全性。

亲子鉴定流程

2、样本采集:在预约确认后,客户可以前往安康亲子鉴定总部或授权的采样点进行样本采集。常用的样本包括口腔粘膜细胞、毛发、指甲等。

3、实验检测:采集到的样本将送往安康亲子鉴定总部的实验进行基因检测,通过对DNA的分析,确定亲子关系。

4、报告结果:在完成检测后,安康亲子鉴定将出具详细的鉴定报告,客户可以通过线上渠道或到总部领取。

亲子鉴定的意义

亲子鉴定不仅可以帮助解决纠纷和亲子关系确认,还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精神上的安慰。通过亲子鉴定,可以准确了解亲子关系,建立更加健康和和谐的家庭关系。

总之,选择一家信誉良好、专注可靠的亲子鉴定机构非常重要。安康亲子鉴定作为一家专注的基因检测、亲子鉴定平台,拥有专注团队和先进设备,为客户提供准确、可靠的亲子鉴定结果,是您理想的选择。

以上关于“安康亲子鉴定(亲子关系确认的意义)”的全部内容了,想要了解更多亲子鉴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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